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的需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优化发 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的需要,维护外籍人 员子女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 号)、《国务院关于第六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 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开 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 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条 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 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有义务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教育。学校及 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 划、审批、管理工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实行按需设立、 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协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学 校的前期审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申请举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的,该组织机构应在京合法设立。以 自然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 录、持有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在京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的外国自然人;

  (三)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

  (四)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五)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六)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规模相 匹配的资金投入;

  (八)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六条 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 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设和 正式设立学校,应当将齐全的申报材料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筹设学校,应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申请举办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培养目标、招生计划、办学规模、办 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 使用等;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 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 文件,及房屋安全、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符合安全 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 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可行性研究分 析报告;

  (七)机构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机构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九)自然人举办者还须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近 5 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 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十)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意见函;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 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予以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九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 文件: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 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章程;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六)机构举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 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近 5 年 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在京 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七)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 文件,及房屋安全、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符合安全 要求的证明文件;

  (八)拟任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 及校长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职称、在京合法居住证明等证明文件。校长还需提供具有 5 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 和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

  (九)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

  (十一)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意见函;

  (十二)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 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九)项和第九条第 (四)项、(八)至(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 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 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 等字样。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正式设立学校申请之日 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和编号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筹设或正式设立的 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完成筹设 申请正式设立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 审批期限内。

  第十四条 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市相关部门进行法人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后,将学校主要办学信息报送教育部。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六条 章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及招生对象等;

  (三)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等;

  (四)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 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 成员的条件及任期,产生办法;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决议生效规 则、权限及因决策失误导致损失决策机构(成员)的责任,决策 机构出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办法;

  (六)学校主要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规 则制度;

  (七)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十)学校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十一)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 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决 策机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 组成。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或理 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人。董事会或理事 会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董事长、 董事或者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定期举行会议,应有健全的会议记录制度 和会议决议存档制度。

  举办者参加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 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章程规定可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对学校 业务和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不得 少于 3 人,由举办者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应当常驻北京。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举办者、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地址开展教 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教师和管理 人员。聘任中外籍教职员工和管理人员,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 合同,并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聘任的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 理办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如需聘用享有外 交特权和豁免人员,需经外交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 人员的子女。

  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可适当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 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 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 由学校自行确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 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内容。

  学校应当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 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 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 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按学年或者学期以人民币计收费。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 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的外汇收支活动 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 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 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向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办学以 外的其他营利活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中国相关规定进口和采购拟使用 的教材、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所在区教育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学校使用的教材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 理。

  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与正常教育教学不相符合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 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校需于每年 3 月向 所在区教育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经所在区教育委员 会审核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当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 3 个月内将学校的课程安排 情况、教材与说明以及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名册,报送所 在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 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所在区教育委 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按照民政部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等级评 估、抽查、抽查审计、信息公开、信用建设等相关要求,配合做 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学校实 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学校信息公开 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 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区两 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学校纳入监督监管范围。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场所的变更, 需报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再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 提交相应材料:

  (一)举办者的变更

  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 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2.新的机构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3.新的机构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 告;

  4.新的自然人举办者还须提交由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近 5 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 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 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5.原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6.新举办者和原举办者双方就变更签署的协议;

  7.原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 报告;

  8.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

  9.学校资产清单和有效证明文件;

  10.变更举办者后制定或确认的章程;

  11.变更举办者后更改或确认的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 简介和教学大纲;

  12.变更后校长、教师的情况。如有更换需提交资格证明文 件;

  13.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意见函;

  14.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1.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

  2.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3.章程;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有效居住证明;

  6.法定代表人简历;

  7.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8.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学场所变更

  1.变更办学场所申请书;

  2.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3 新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及房屋安全、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符合安全要求的 证明文件;

  4.《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5. 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6. 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校长、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变更,应向所在区教育委员 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的变更,需报所在区教育委员 会审核,再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变更学校名称(同申请条件)。

  (二)变更办学层次

  1.变更办学层次申请书;

  2.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3.可行性报告;

  4.课程安排、教材选择;

  5.校长及教师聘请情况;

  6.办学场所设置情况;

  7.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8.《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9. 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 查批准的;

  (二)被吊销《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审查批准的;

  (四)其他依法应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该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北京市教育委员 会依法撤销的,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 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 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终止的学校,应当将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 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擅自分立、合并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 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整顿或者 停办。

  (一)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 正常运行的;

  (二)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

  (三)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收费、外汇、财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学校,应逐步达 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的 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予以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推荐阅读: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北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大全(教育部批准)

  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


国际学校 · 择校指导

提交信息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派专人与您联系!咨询电话:400-8700-125

上一篇: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下一篇:北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大全(教育部批准)

125国际学校

热门简章

更多

择校指导

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派专人与您联系!
提交信息
报名咨询热线

400-8700-125

在线答疑

更多

北京明诚外国语学校22年-23年怎么招生?

北京明诚外国语学校2022-2023学年招生对象为2-6岁幼儿园学生、G1-G6小学生、G7中学生、G9高中生,中学学生为国际双语方向和国内中考方向,高中生为国际方向。

国际学校的宿舍条件怎么样?

学校提供安全、舒适的宿舍环境,宿舍内有独立卫生间,空气净化器,宿舍老师精心看管,宿舍一般都分为几人间几个规格,其费用也都各有不同。

中考不能参加公立高中对吗,非北京户籍高考是要回到户口所在地

既然决定了就读国际学校,那么还需要确定就读国际部还是私立学校,如果是就读北京公立国际部就需要参加中考后才能申请国际部就读,没有中考成绩无法申请。

南京汉开书院住宿情况如何?

由于小学生的身心发育还不够成熟,所以建议小学阶段的学生不住宿。如果确有住宿的需要,南京汉开书院提供生活设施齐备的宿舍(每间不超过4人),并安排富有经验的生活老师指导学生完成生活课程。

国际学校一年多少钱?

国际教育与体制内教育在校园建设、师资建设上有很大不同,也就会比国内学校耗费更多金钱。其中,外籍子女是费用最高的,一年学费将近三、四十万;民办学校居中,一学年十万到二十万左右;公立学校国际部(班)在十万左右。

不能为空
学校开放日预约信息填写
不能为空
不能为空
验证码
不能为空
关注公众号

招生咨询08:00-24:00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